刘欢欢律师亲办案例
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
来源:刘欢欢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9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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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基本案情
2000年11月7日,**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*为卖方、程**为买方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、《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》等关于唐*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,材料上均盖有“唐*”字样私章,部分材料签有“唐*”字样签名,**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凭上述材料将登记在唐*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程**。2003年4月17日,唐*以其从未与程**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**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唐*的起诉,并在裁判理由中认为:唐*与程**盖章签订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,经登记部门审查,获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。2007年3月,唐*向**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,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,并判令程**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*。诉讼中,法院查明,上述“唐*”的签名均为程**丈夫所签,“唐*”字样的私章无法证明为唐*所有。该案经一审、二审以及重庆高院再审,均在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之间争议,重庆高院再审判决认为合同有效并据此驳回了唐*的诉讼请求。
唐*不服,向检察机关申诉,2012年5月16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。
(二)裁判结果
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,涉案合同不涉及有效与无效的问题,而是是否成立的问题。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,根据法律规定,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,在“唐*”签名被证实并非唐*本人所签的情况下,程**不能证明“唐兰”字样的私章为唐兰本人所有并加盖时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。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合规性,并不能证明民事行为的成立,且多方面证据均证明唐兰并未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唐*与程**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。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程**向唐*返还房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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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刘欢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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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市京师(南昌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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